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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政策
文章类别:相关规章
文章时间:2018-11-14

一、制定背景

2017年,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710号)精神,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激励依据。主要依据全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基础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参考国务院大督查、审计部门审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查等情况。年度激励支持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数量在6个左右。

(二)激励政策。

一是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根据因素分配法,在原有因素基础上对激励地区增加10%额度,具体项目由激励地区提出。

二是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根据因素分配法,在原有因素基础上增加5%的额度。

三是在争取棚户区改造开发性金融贷款时,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对激励地区棚改贷款予以重点支持,加快贷款发放和支付进度。

三、实施情况

(一)2016年激励地区名单。根据《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依据全省2016年住房保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拟定激励地区名单报经省政府同意,淮北市、芜湖市、蚌埠市、六安市、滁州市、马鞍山市6市为我省2016年激励地区。

(二)政策落实情况。在下达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棚户区改造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及申请开发性金融贷款时,按照激励政策对部分市给予资金奖励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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