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2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程序建设
依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亳政办秘〔2014〕114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要求,亳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布点规划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应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标准向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
二、严格按标准建设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2号)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环保要求标准。
1. 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必须分区设置。
2. 厂区四周外围必须使用砖砌围墙等硬质材料永久性封闭,四周封闭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合理设置出入口。
3. 厂区及运输道路必须硬化并定时清扫、冲洗、洒水、保洁。
4. 料场必须实施封闭,所有物料必须入库,不得露天堆放,进出料口必须设置喷淋降尘装置。
5. 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实行封闭运行,粉料筒仓应配置集尘除尘设施,做到定期检查、更换易损装置并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正常运转。
6. 对其他无法安装集尘除尘设施的扬尘点必须配置自动喷淋降尘设施。
7. 厂区出入口必须设置自动冲洗保洁装置,运输车辆须经冲洗方可出厂,保持标识清楚和外观整洁,安装并正确使用防滴漏装置,严控运输过程混凝土滴漏污染路面。
8. 厂区裸地应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控尘措施。
9. 在污水治理上要重点抓好三级沉淀、厂区自排水改造。
10. 生产区场地必须使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连环贯通的排水沟槽,使污水、废水、胶凝材料浆水全部流入沉淀池进行回收利用,严禁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以及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外排。
11. 废渣、固弃物必须在场内搭棚建池收集、定期外运或转化利用。
12. 在噪声治理上要对骨料传送、搅拌的动力部位加装噪声控制罩。
13. 混凝土搅拌站距离居民区、学校小于15米内的,毗邻一侧围墙应加装隔声屏障,降低噪声对周边的影响。
(二)资质申报标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要求,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需达到以下标准。
1. 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2. 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混凝土实验员不少于4人。
3. 机械设备:
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并具有混凝土实验室;混凝土运输车10辆;混凝土输送泵2台。
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一)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资质办理和有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日常管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用地手续办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用地手续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环保手续办理由环保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工商手续办理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工商手续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规划手续办理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与公路搭接道路建设要按照《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标准执行,由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到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八)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用电手续的办理由供电部门负责,供电部门对未取得用地等相关手续及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整治,做好配合工作。
四、依法整治无资质非法经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按照《亳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坚决整治无资质非法经营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各县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整治任务。对于已建成的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布点规划要求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进行搬迁;对于不能搬迁且经综合整治未达到资质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停。农村畅通工程、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工程自建自用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底前彻底拆除。市政府将于11月前组织对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拆除工作开展督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凡是到期限未完成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整治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快布点规划落实。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及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采取措施,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本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规划方案要求,加快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企业的用地、规划、环保等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加快推进本地符合资质要求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沥青、水稳、预拌砂浆搅拌站建设。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乡镇政府应落实包保制度,对违规建设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立即整治。县区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发现违规建设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应严格执法,并配合乡镇政府予以拆除。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与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分工与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考核问责机制。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市政府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实施督促考核,对未完成非法经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整治任务或者整治不彻底仍存在问题反弹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效能扣分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