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9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建市函〔2025〕207号,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形势下,对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也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市场发展面临的新任务。
着力破除市场壁垒,切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维护中小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结合建筑行业发展特点,将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进行细化,更大程度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服务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能力水平,是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修订过程
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示范文本》修订既要统筹合法性又要兼顾适用性。2024年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修订工作组,系统梳理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政策文件、重点省份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先进做法,结合我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实践经验,在原2021版《示范文本》基础上调整修改,形成初稿。
按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征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特别对与上位法冲突、违反公平竞争情形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3条意见和建议。经组织相关单位、专家专题论证,共采纳14条、未采纳9条(主要是修改理由不充分或不属于《示范文本》规定内容等)。
2025年3月,为贯彻《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建标规〔2024〕4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座谈调研、专家论证,进一步完善《示范文本》中BIM技术应用有关内容,配套制定应用BIM技术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实施导则,形成送审稿。《示范文本》5月27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6月9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示范文本》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及定标、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八章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地位。为尊重和保证招标人法定权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新增邀请招标方式。汲取先进省份和部分省内试点地区“评定分离”创新改革工作经验,增加“评定分离”定标方式,明确“评定分离”定标原则和工作方法。细化联合体投标方式,明确联合体投标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程份额。
(二)完善招标投标流程。持续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明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招标环节,取消图纸审查的招标前置条件。投标环节,细化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环节,推行“暗标”评审,细化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三)细化评标办法。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据国家七部委有关评标方法规定,结合异常低价评审制度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将原“合理价格竞争法”优化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投标人资格、业绩等客观量化评审,结合合肥市改革创新实践,新增“定性定量评审法”供招标人选用,提升评标质效。包括“综合评估法”在内,《示范文本》制定四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选用,具体适用范围、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招标人可根据各市细化的内容自行确定。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缴纳,减少纸质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便利度。明晰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和内容,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平性和透明度,降低企业决策成本。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价风险,避免招标人将风险无限转嫁给企业,尤其是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争议评审”等条款,建立争议解决机制,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政策,增加中小企业优惠条款及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明确小微企业报价折价率,保障中小企业投标权益。
(六)推进BIM技术应用。增加BIM施工阶段的应用要求、评审内容及评审细则,由施工关键节点助推BIM全过程应用。配套制定《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用BIM技术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实施导则》,从招标、投标和评标三个方面明确细化如何应用BIM技术,明确不同评标办法的BIM评审要求
(七)优化示范文本内容。明确退休注册人员的执业年限和社保证明问题;注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排污费”的名称调整为“环境保护税”,将“独立法人资格”调整为“法人资格”,删除“招标控制价”表述;强化廉政责任,将“廉政协议”调整为“廉政责任书”。
四、有关事项
(一)《示范文本》通过脚注形式,明确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细化的内容,如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类工程范围、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注意事项、投标文件制作注意事项、投标承诺书等格式、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不平衡报价评审、相关政策要求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原则应不加修改直接引用,确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需修改的,应在“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中如实填写。
(二)《示范文本》中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的条款,已顺应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现实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标准文本中相关条款基础上进行完善,各地不宜再对投标人须知正文中该条款进行增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该条款如有编列内容,必须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三)《示范文本》分别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网发布,各有关单位可自行下载使用。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反映。
解读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
联 系 人:张印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 6287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