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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中联国际认证非法开展认证活动,13家咨询公司被罚!
文章时间:2024-07-23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件中,发现多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均不能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中被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牵连处罚的中介公司已超40多家,可谓是出尽风头。该机构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的机构”,即非法认证机构。相关买证和卖证企业受到行政处罚达50余次。

一、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57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3

 

处罚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2024年1月11日,接《案件来源登记表》(合市监支案源〔2024〕28号)及函附材料,内容显示当事人涉嫌伪造、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要求依法查处。

 

违法事实 :北京中弘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8月27日与当事人签订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并通过北京四海日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代付款约定当事人为北京中弘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共三份。当事人收款后从网上为其购买了的三张认证证书(颁发机构为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并将证书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先后发给对方。当事人和认证机构没有对北京中弘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定也没有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其不仅未在监管部门备案也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任何信息应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机构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

 

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安徽XXX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XXX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NDW764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43号

 

处罚事由:我局收到(皖)市监稽移字[2024]1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及附件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京市监案移[2023]78号、京市监案移[2023]79号)以及案件线索相关资料,内容显示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当事人为北京鲜速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鲜绿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办理认证证书的过程如下:北京鲜速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鲜绿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钟*(昵称:钟*微信号:wxid_y73ts8alpgnl12)通过微信与当事人业务员王林(昵称A0王**微信号w*******手机号:1835******)联系上第一次于2022年11月11日为北京鲜速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王*通过微信同行群与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联系井办理上述证书2022年11月18日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将电子版证书传给王**并由王**转发给钟*。第二次是于2023年2月10日为北京鲜绿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办理认证证书过程和第一次相同。涉案申请办证企业北京鲜速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鲜绿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下游客户双方共合作过两次两次合作都有签订合同第一次办理的涉案违法事实一张认证证书收费2000元第二次办理的涉案五张认证证书收费8000元当事人办理证书的发证机构均为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当事人第一次为北京鲜速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的证书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61287)。第二次为北京鲜绿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办理的证书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3197123026618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3197123026617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3197123026617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31971230266177)、HACCP认证证书(证书号:ZL931971230266176)上述两次办理的六份认证证书发证机构均为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上述发证机构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述发证机构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经查询后显示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列表信息。

 

处罚依据:当事人向客户提供非法认证证书并收取费用,属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30000.00)。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5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合肥X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合肥X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11MA2UPCF02L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67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

 

处罚事由:经查实当事人收取北京中媒会展有限公司2000元的办证费用并开取了发票。收款后当事人经由网络途径从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购买了三份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授予北京中媒会展有限公司三份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分别为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427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426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92090220234268)。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我国进行工商登记也不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名录中无出具认证证书的资质。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结果中查询不到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为北京中媒会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1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安徽XXX认证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XXX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4MA8PDNCW6E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67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存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

 

处罚事由:1.当事人业务员蔡军于2023年4月为北京兴吉顺源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HACCP共计五张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ZL1329319071230271240、ZL132931 9071230271239、ZL1329319071230271238、ZL1329319071230271237、ZL1329319071230271236),并分两次通过当事人收款二维码共收取办证费6888元整(2023年4月25日收取2000元,2023年4月28日收取4888元)。2.上述五张认证证书的颁发机构均标注为“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均未查询到“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3.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京市监案移〔2023〕80号)及相关线索材料、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安徽金嵩认证有限公司涉嫌伪造、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回函”及相关线索材料,以及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对袁德中的询问调查和袁德中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据,证明以上为北京兴吉顺源商贸有限公司办理的五张认证证书均为当事人业务员从网上购买后再卖给北京兴吉顺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没有认证机构进行过现场检查和评定,也没有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4.当事人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京市监案移〔2023〕80号)及相关线索材料、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安徽金嵩认证有限公司涉嫌伪造、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回函”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内容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整(¥3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合肥市宿州路317号)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之后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5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湖北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湖北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420105MA49P5HB0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阳市监处罚﹝2024﹞27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处罚事由: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通过电话与苏州雅瑞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并达成合作,网络签订了《行业及国家标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助该公司办理上述3份体系认证证书,合同费用为1800元。随后,当事人通过微信与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向其提供了公司名称、证书种类和样式要求后,收到了对方发来的上述3份认证证书电子版。2021年12月3日当天,当事人通过微信将上述3份认证证书发给了苏州雅瑞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和2021年12月8日两次收取了对方微信支付的900元,共计1800元。当事人主动交代,2022年3月18日,当事人与北京首诚安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并线上达成合作协议,协助其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交易费用6000元。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以上述同样的方式从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获取了以上3份认证证书电子版并转发给北京首诚安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获得上述6份认证证书期间,仅通过微信向苏州雅瑞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诚安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索要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当事人、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均未安排人员对苏州雅瑞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诚安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认证审核活动或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认证审核资料。当事人未核实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资质,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未发现有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该公司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的机构,其出具的上述6份认证证书为虚假认证证书。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2

 

外罚机关: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0MA2NG7GD6Y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6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存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

 

处罚事由:1.当事人业务员胡时凤(现已离职)于2021年10月为北京伊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共三张认证证书(证书号分别为:ZL9209022022309、ZL9209022022308、ZL92090220 22307),此业务当事人与北京伊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有一份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1〕562103205387),分两次共收取办证费6000元整,并开具了税务票据。2.当事人业务员王波(现已离职)于2021年12月为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食品安全、HACCP共二张认证证书(证书号分别为:ZL92090220228957、ZL92090220228956),此业务没有签订合同,分两次共收取办证费49800元整【实际付款方:枫林梦圆(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开具了税务票据。 3.上述五张认证证书的颁发机构均标注为“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均未查询到“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4.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京市监案移〔2023〕30号、京市监案移〔2023〕97号)和相关线索材料,以及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和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据,证明以上为“北京伊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的三张认证证书和为“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的二张认证证书均为当事人两业务员从网上购买后再卖给两家公司的,没有认证机构进行过现场检查和评定,也没有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5.当事人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京市监案移〔2023〕30号、京市监案移〔2023〕97号)和相关线索材料的内容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整(¥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2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安徽XXX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XXX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11MA2U4URB3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46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事由: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条款无相关自由裁量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条款无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综上,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6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安徽XXX认证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XXX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4MA8P4FAT8Y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45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

 

处罚事由: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依据: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6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4MA2TJ5RW8W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事由: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0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 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4MA8L8NQE7Q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4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事由:当事人在为北京创造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认证证书期间无任何机构或人员开展认证活动在收取一定数额费用后从网上购买相关认证证书后再通过微信方式将认证证书的电子版发给需求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下列行政处罚: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0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 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九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3MA8N3TGC8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3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事由:“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当事人在为上述两家公司办理认证证书期间未安排任何机构或人员开展认证审核活动在收取一定数额费用后从网上购买印有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的无效认证证书后再通过微信方式将认证证书的电子版发给需求公司或将认证证书的纸质版通过快递寄给需求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0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3MA8N3TGC8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3﹞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事由:“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当事人在为上述两家公司办理认证证书期间未安排任何机构或人员开展认证审核活动在收取一定数额费用后从网上购买印有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的无效认证证书后再通过微信方式将认证证书的电子版发给需求公司或将认证证书的纸质版通过快递寄给需求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0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 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3MA8NNER9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26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处罚事由:经调查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向北京钛达汇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293197123026817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2931971230268176)2份认证证书且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我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亦未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名录中无出具认证证书的资质。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上述2份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当事人称是从网上购买再售卖给北京钛达汇德科技有限公司系无效认证证书。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1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XXX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3MA2W4F8Q6L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21号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

 

处罚事由:经查实当事人与北京志良高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志良高尚)签订《行业及国家标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收取了北京志良高尚18000元的办证费用通过网络为北京志良高尚购买了三份无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分别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40012021072705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50012021072706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20002021072707S)。该三份认证证书的出证机构为无出具认证证书资质、且未在我国进行工商登记的长城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中心。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结果中查询不到该三份认证证书。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31

 

外罚机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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